第一条 为了促进规范全国室内环境净化治理市场,工程质量不断提高,维护室内环境净化治理企业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加强行业自律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国内承担室内环境净化治理工程的企业。
第三条 室内环境净化治理服务企业可以按其注册资本、管理和技术人员状况,以及净化治理工程业绩等条件申请相应行业施工服务能力等级。
第四条 室内环境净化治理施工服务能力等级评价管理工作接受上级主管部门中国室内装饰协会的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 申请《室内环境净化治理行业施工能力等级证书》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甲级施工服务能力等级基本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工商营业执照注册时间及从事室内环境净化治理行业五年以上;
(二)有固定的工作场所;有固定专业施工人员20名以上并具有室内环境治理施工实用技术培训;
(三)工商注册资本在500万元以上;
(四)掌握四项以上有关室内环境净化治理实用技术或独立发明创造经过省级以上主管部门鉴定的技术;
(五)独立承担至少三十项室内环境净化治理工程,施工面积三十万平方米以上,并经过第三方检测单位检测达到GB/T18883国标要求;
(六)推行全面质量管理,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和技术管理制度。
2、乙级施工服务能力等级基本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工商营业执照注册时间及从事室内环境净化治理行业三年以上;
(二)有固定的工作场所;有固定专业施工人员15名以上并具有室内环境治理施工实用技术培训;
(三)工商注册资本在300万元以上;
(四)掌握二项以上有关室内环境净化治理实用技术或独立发明创造经过省级以上主管部门鉴定的技术;
(五)独立承担至少二十项室内环境净化治理工程,施工面积十五万平方米以上,并经过第三方检测单位检测达到GB/T18883国标要求;
(六)推行全面质量管理,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和技术管理制度。
3、丙级施工服务能力等级基本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工商营业执照注册时间及从事室内环境净化治理行业一年以上;
(二)有固定的工作场所;有固定专业施工人员10名以上并具有室内环境治理施工实用技术培训;;
(三)工商注册资本在100万元以上;
(四)掌握一项有关室内环境净化治理实用技术或独立发明创造经过省级以上主管部门鉴定的技术;
(五)独立承担至少十项室内环境净化治理工程,施工面积五万平方米以上,并经过第三方检测单位检测达到GB/T18883国标要求;
(六)推行全面质量管理,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和技术管理制度。
第六条 申领《室内环境净化治理行业施工能力等级证书》程序:
(一)申领《室内环境净化治理行业施工能力等级证书》单位可以下载《室内环境净化治理行业施工能力等级证书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并如实填写;
(二)经中国室内装饰协会室内环境净化治理专业委员会审核同意后,对符合条件的室内环境净化治理单位颁发 《室内环境净化治理行业施工能力等级证书》;
第七条 持证单位在承接室内环境污染净化治理工程时,应主动向业主或招标单位出示《室内环境净化治理行业施工能力等级证书》副本。
第八条 《室内环境净化治理行业施工能力等级证书》有效期为三年。《室内环境净化治理行业施工能力等级证书》在期满前60日,持证单位应向中国室内装饰协会室内环境净化治理专业委员会提出书面换证复审申请 ,并在期满之日将《室内环境净化治理行业施工能力等级证书》交回中国室内装饰协会室内环境净化治理专业委员会。
第九条 《室内环境净化治理行业施工能力等级证书》实行续期年检制度。持证单位应在期满前60日,将《室内环境净化治理行业施工能力等级证书年检表》(以下简称《年检表》)及上一年度工作总结等年检资料连同《室内环境净化治理行业施工能力等级证书》正副本一并报中国室内装饰协会室内环境净化治理专业委员会审核,续期三年。
第十条 持证单位法定代表人、单位名称、地址及通讯联系方式发生改变或因注册资本、人事变动改变了有关资质条件,应在变更后30日内到中国室内装饰协会室内环境净化治理专业委员会办理《室内环境净化治理行业施工能力等级证书》的变更登记、换证或注销等手续。
第十一条 《室内环境净化治理行业施工能力等级证书》由中国室内装饰协会室内环境净化治理专业委员会统一印制,含正本和副本各一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转让、租借、买卖。另总公司具有的施工资质,各地加盟分公司不能持有使用(直营公司除外)。
第十二条 持证单位有下列情节之一者,中国室内装饰协会室内环境净化治理专业委员会将视情况处以暂停《室内环境净化治理行业施工能力等级证书》使用并限期整改、或取消证书的不同处罚。
(一)申请《室内环境净化治理行业施工能力等级证书》登记备案时弄虚作假的;
(二)涂改、转让、租借、买卖《室内环境净化治理行业施工能力等级证书》的;
(三)承担室内环境净化治理工程验收达不到国家标准而发生投诉的;客户向中国室内装饰协会室内环境净化治理专业委员会投诉后经核实没有进行整改的持证单位;
(四)不按规定实行年检的;
(五)其它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情况;
(六)在规定时间内参加培训人员不达标的持证单位(一年之内完成要求参加培训人员名额)。
第十三条 本办法中国室内装饰协会室内环境净化治理专业委员会拥有最终解释权。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